水电气保障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4日
 

1、保障学校的日常供水、供电,做到安全、正常、无事故。
2
、建立健全本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水电消耗台账。
3
、做好水电设施及日常消耗品的管理保护工作,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4
、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生活做好保障工作。

5、制订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主任岗位职责

1)在后勤保障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水电气保障科。

2)组织全科人员参加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做好全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处理好科室各项工作。

4)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做到工作有计划,质量有检查,奖罚有标准,安全有保障。

5)开源节流,合理使用各种经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6)加强巡回检查,注意收集和听取师生员工对中心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7)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负责全校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水电安装及材料计划采购预决算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副主任(主任助理)岗位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科长负责。

2)贯彻执行有关指示,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协助主任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

4)搞好科同志间的团结,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5)安排处理好日常工作,制定落实工作计划。

6)抓好节能工作,做好水电费的回收工作。

7)抓好水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水电正常供应。

8)建立、建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9)抓好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0加大管理力度,做好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保管员(兼内勤) 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保管员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水电气保障科考勤制度。

2)坚守岗位,做好用户要求维修报请电话的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科长汇报。

3)顾全大局,服从分配。

4)必须胜任保管员的每一项工作要求职责。

5)按不同规格、品种分类保管物品,做到帐物相符、帐账相符。

6)当天分配的工作必须按时完成,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则按旷工处理。

7)及时发放各种维修及安装材料,并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电工岗位职责

1)严格遵照电工岗位安全要求,自觉遵守水电气保障科考勤制度。

2)掌握电工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并能熟练地进行日常工作。

3)顾全大局,服从分配。

4)认真学习维修技术,钻研业务,做到及时维修,尽快修好。

5)工作中由于本人操作失误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参照水电气保障科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6)当天分配的工作必须按时完成,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则按旷工处理。

7)值班时, 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好每一项工作并写好当班记录。

8)加强所负责楼栋的节电管理。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水工岗位职责

1)严格遵照水工岗位安全要求,自觉遵守水电气保障科考勤制度。

2)掌握水工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并能熟练地进行日常工作。

3)顾全大局,服从分配。

4)能胜任水工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5)工作中由于本人操作失误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参照水电气保障科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6)科室分配的工作必须按时完成,不准弄虚作假,如发现则按旷工处理。

7)加强所负责楼栋的节水管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电气保障科问责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电气保障科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问责主要是对当事人在工作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过错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本科室责任人(正、副科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2、对分工无理推脱,不服从命令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并被查实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用户到科室报修,未及时维修;如有特殊任务未向用户解释,敷衍了事,不理不睬的;

3、对分工无理推脱,不服从命令的;

4、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6、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7、服务态度不好,被师生所投诉的;

8、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或不服从分配,拒绝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其它制度贻误工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权限及追究方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认真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扣发津贴奖金;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

第八条   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工作由集团领导和本中心负责人共同承担,按规定程序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2、审查、调查工作过错行为;

3、草拟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接受申诉和进行复审复核;

5、对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